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办法
- 发布时间:2019-05-18
- 发布者: 湖南省房屋建筑
- 来源: 湖南省房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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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秩序,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的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中产生的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进行的量化评价。
第三条(职责分工)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信用评价办法和标准,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采集、公示、公开、异议处理、监管等工作。
第四条(评价原则)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开展信用评价。
第五条(评价体系的构成) 信用评价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等3个部分构成。
第六条(评价内容和标准) 信用评价内容、分值、评价标准、有效期详见附件1《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标准》。
第七条(评价结果的产生) 信用评价结果由计算机自动生成,按照附件1的规定予以计分,每季度进行一次。
第八条(信用信息采集) 根据信用信息的来源,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自产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采集,具体方式如下:
(一)经营业绩、规范化考评信息由评价系统直接从“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动态监管平台”)实施采集;
(二)纳税信用、社会贡献、司法制裁信息由招标代理机构通过评价系统实施报送;
(三)资信评定、行业荣誉、行政处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由相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评价系统实施采集。
信用评价的采集依据和主体详见附件2《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数据信息的采集依据和主体》。
第九条(信用信息公示)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采集之日起通过“动态监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即予以公开。
信用信息的修正或撤销,由原信用信息采集单位负责。原信用信息采集单位修正或撤销信用信息前,应通过“动态监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第十条(异议的处理) 公示期内,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对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采集该信用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同时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复核) 申诉人对申诉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的2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复核期间原认定结果有效。复核决定改变原申诉处理意见的,应当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评价结果公开) 信用评价结果发布时间为每季度末月30日,被评价人和信用评价结果运用人可通过“动态监管平台”查阅和打印。
第十三条(评价结果运用)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在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招标人可以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信用信息的延续) 信用信息有效期内,项目负责人变更从业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在原招标代理机构发生的信用信息记录对其个人继续有效,但不计入新入聘的从业单位,保留在原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1日止。
附件:1.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标准(内含3个表格)
2.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数据信息的采集依据和主体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标准(基本信息)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标准(优良信用信息)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标准(不良信用信息)
说明:
1.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因同一事项同时被通报表彰的,按最高分值加分,不再重复加分;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因同一事项受到司法制裁、行政处理、不良行为记录中两种以上处理的,按处理种类中最高分值扣分,不再其它处理种类重复扣分。
2.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受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其评分判定期限为360天,但行政处罚内容涉及处理期限的,评分判定期限不得低于行政处罚期限。
3.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时间为准。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有效期为180天。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的不良行为记录,作为我省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的不良行为评价依据,在信用评价中按本办法相关标准扣分。
5.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不涉及企业纳税信用、资信等级评定两项内容,按满分计。
6.招标代理机构报送纳税信用等级、社会贡献、司法制裁信息时,应同时上传相关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数据信息的采集依据和主体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的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中产生的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进行的量化评价。
第三条(职责分工)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信用评价办法和标准,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采集、公示、公开、异议处理、监管等工作。
第四条(评价原则)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开展信用评价。
第五条(评价体系的构成) 信用评价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等3个部分构成。
第六条(评价内容和标准) 信用评价内容、分值、评价标准、有效期详见附件1《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标准》。
第七条(评价结果的产生) 信用评价结果由计算机自动生成,按照附件1的规定予以计分,每季度进行一次。
第八条(信用信息采集) 根据信用信息的来源,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自产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采集,具体方式如下:
(一)经营业绩、规范化考评信息由评价系统直接从“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动态监管平台”)实施采集;
(二)纳税信用、社会贡献、司法制裁信息由招标代理机构通过评价系统实施报送;
(三)资信评定、行业荣誉、行政处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由相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评价系统实施采集。
信用评价的采集依据和主体详见附件2《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数据信息的采集依据和主体》。
第九条(信用信息公示)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采集之日起通过“动态监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即予以公开。
信用信息的修正或撤销,由原信用信息采集单位负责。原信用信息采集单位修正或撤销信用信息前,应通过“动态监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第十条(异议的处理) 公示期内,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对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采集该信用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同时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复核) 申诉人对申诉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的2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复核期间原认定结果有效。复核决定改变原申诉处理意见的,应当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评价结果公开) 信用评价结果发布时间为每季度末月30日,被评价人和信用评价结果运用人可通过“动态监管平台”查阅和打印。
第十三条(评价结果运用)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在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招标人可以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信用信息的延续) 信用信息有效期内,项目负责人变更从业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在原招标代理机构发生的信用信息记录对其个人继续有效,但不计入新入聘的从业单位,保留在原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1日止。
附件:1.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标准(内含3个表格)
2.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数据信息的采集依据和主体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标准(基本信息)
序号 | 项目 | 分值 | 评价内容 | 评价标准 | 有效期 |
1 | 经营业绩 | 28 | 累计招标代理项目宗数 | 最近1年内累计招标代理项目宗数: | 360天,起始计算日期以中标通知书载明的日期为准 |
基本 | 排名第1-20名的得28分;排名第21-40名的得26分;排名第41-60名的得24分;排名第61-80名的得22分;排名第81-100名的得20分; | ||||
信息 | 排名第101名及以后但有招标代理项目的得18分,没有招标项目的为0分。 | ||||
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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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累计招标代理工程总承包项目个数 | 按招标代理工程总承包项目个数计算,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代理每个得1分,本项最高4分,最低0分。 | 360天,起始计算日期以中标通知书载明的日期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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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 | 4 | 企业纳税信用等级 | 招标代理机构的纳税信用等级以企业纳税信用评价信息表为准: | 企业注册地税务机关发布纳税信用评价信息之日起至信用评价结果公示之日止360天 |
A级纳税信用计4分;B级纳税信用计3分;M级纳税信用计2分;C级纳税信用计1分;D级纳税信用计0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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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信评定 | 4 | 资信等级 | 省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业协会组织的招标代理机构资信等级评定,按照评定等级计分:AAA级计4分、AA级计3分、A级计1分,B级不计分。 | 360天,起始计算日期以相关文件的发布日期为准 |
版块 | 项目 | 分值 | 评价内容 | 评价标准 | 有效期 |
2 | 行业荣誉 | 6分 | 通报表彰 |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工作中,受到市州以上住房城乡建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业协会(学会)通报表彰的,以发文时间为准,未发文的以证书、奖牌发放时间为准:国家级每次计3分;省级每次计2分;市州级每次计1分。 | 相关信息经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进入信用评价计分之日起,360天 |
优良信用信息 | 每个等级只计1个通报表彰。 |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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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贡献 | 4分 | 证书、表彰、通报 | 招标代理机构积极参与应急救灾,捐资助学、扶贫帮困活动的,以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群团组织颁发的证书、表彰、通报文件为准:每项计2分。 | 相关信息经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进入信用评价计分之日起,360天 |
总计超过4分的,按4分计。 |
版块 | 项目 | 分值 | 评价内容 | 评价标准 | 有效期 |
3 | 司法制裁 | 30分 | 司法机关 | 招标代理机构因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中的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每次扣20分; | 相关信息经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进入信用评价计分之日起,360天。 |
不良信用信息 | 判决文书 | ||||
5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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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 | 招标代理机构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每次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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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名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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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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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文书 |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每次扣15分。 | 相关信息经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进入信用评价计分之日起,360天。 |
但行政处罚涉及处理期限的,有效期不得低于行政处罚期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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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通报批评 |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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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行为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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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不良行为 | 招标代理机构因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认定为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每发生一起扣10分。 | 相关信息经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进入信用评价计分之日起,18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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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良行为 | 招标代理机构因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认定为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的,每发生一起扣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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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化 | 20分 | 不规范 | 规范化考评分=招标代理规范化考评结果分数×20% | 相关信息经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进入信用评价计分之日起,180天 |
考评 | 行为记录 |
1.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因同一事项同时被通报表彰的,按最高分值加分,不再重复加分;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因同一事项受到司法制裁、行政处理、不良行为记录中两种以上处理的,按处理种类中最高分值扣分,不再其它处理种类重复扣分。
2.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受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其评分判定期限为360天,但行政处罚内容涉及处理期限的,评分判定期限不得低于行政处罚期限。
3.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时间为准。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有效期为180天。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的不良行为记录,作为我省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的不良行为评价依据,在信用评价中按本办法相关标准扣分。
5.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不涉及企业纳税信用、资信等级评定两项内容,按满分计。
6.招标代理机构报送纳税信用等级、社会贡献、司法制裁信息时,应同时上传相关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数据信息的采集依据和主体
序号 | 信息数据 | 采集依据 | 采集主体 | 备 注 |
1 | 经营业绩 | (1)招标代理项目宗数; (2)招标代理工程总承包项目个数; | 平台通过业务流程自动采集 | 宗数是指招标代理项目所编制的招标文件数量,时间以中标通知书产生之日计算。 |
2 | 纳税信用 | 企业纳税信用评价信息表 | 招标代理机构报送采集 | 省外入湘企业在湘设立多处分公司的,由其自行确认其中一处作为注册地,并予固定。 |
3 | 资信评定 | 招标代理机构资信等级评定发文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设监督处)直接采集 | 省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业协会组织的招标代理机构资信等级评定。 |
4 | 行业荣誉 | 通报表彰文件 | 市、州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限于受到市州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业协会(学会)通报表彰。 |
5 | 社会贡献 | 证书、通报表彰文件 | 招标代理机构报送采集 | 限于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群团组织颁发的证书、发布表彰、通报文件。 |
6 | 司法制裁 | 司法制裁判决文书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企业、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招标代理机构按时申报的,评价系统按评价标准扣分;不按时申报的,评价系统按评价标准的扣分值加倍执行。 |
7 | 行政处理 | 行政处罚决定书、通报批评文件 |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限于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通报批评。 |
8 | 不良行为 | 不良行为记录文件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设监督处)直接采集 |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不良行为记录。 |
9 | 规范化考评 | 招标代理规范化考评结果分数 | 平台通过业务流程自动采集 | 招标代理规范化考评结果分数×20%计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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