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管办法
- 发布时间:2019-05-18
- 发布者: 湖南省房屋建筑
- 来源: 湖南省房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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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及专职人员从业行为,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专职人员的监管,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所称专职人员是指具有工程建设类职称或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从事工程招标代理工作的本单位在职人员。
第三条〔职责分工〕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从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实施统一监管,负责制定本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专职人员监管办法,统一开发“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动态监管平台”)。
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从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专职人员的监管。
第四条〔遵循原则〕 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承揽业务范围〕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区域承担各类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排斥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六条〔信息报送和公开〕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可自愿登录“动态监管平台”报送基本信息。信息的内容包括:营业执照相关信息、专职人员信息、联系方式等。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及时核实在“动态监管平台”的信息内容。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动态监管平台”及时公开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
第七条〔信息变更〕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撤回原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信息。
第八条〔委托代理合同〕 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当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组建招标代理项目组,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第九条〔项目组组成〕 每个招标代理项目组由不少于3名专职人员组成,其中设立项目负责人1名,项目组成员办理代理业务时应当实行实名制,对所代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
前款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经招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授权,担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工作全过程的管理者。项目负责人应当是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担任过3个以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工程建设类中级职称以上本单位专职人员。
第十条〔项目组职责〕 招标代理项目组应根据所代理项目的特点,制定代理项目的招标方案,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组织项目的开标、评标活动,协助招标人和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协助处理项目异议和投诉等。
项目组在招标代理活动全过程至少须委派1名专职人员到场,其中开评标、项目异议和投诉处理两个业务环节项目负责人必须到场。
第十一条〔项目组变更〕 招标代理项目组成员需要发生变更的,应当征得招标人同意后,自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动态监管平台”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后的项目组成员应不低于变更前项目组成员的资格条件,所代理项目业绩计入变更后的项目组成员代理业绩。
第十二条〔专职人员信息核查〕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专职人员信息核查制度,组织开展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业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信息核查工作。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通过“动态监管平台”对专职人员信息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规范化考评〕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招标代理规范化考评制度,组织开展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专职人员代理行为规范化考评工作。
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专职人员实施规范化考评,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的行为监管。
第十四条〔信用评价〕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体系,组织开展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工作。
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从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进行监管。
第十五条〔合并、分立〕 招标代理机构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机构,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规范化考评结果和信用评价结果。
招标代理机构分立的,由分立各方协商确定其中一方承继原规范化考评结果和信用评价结果,其他各方按相关规定重新获取规范化考评结果和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六条〔虚假行为、信息的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招标代理机构报送虚假信息,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及时组织核实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 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 月1日止。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专职人员的监管,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所称专职人员是指具有工程建设类职称或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从事工程招标代理工作的本单位在职人员。
第三条〔职责分工〕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从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实施统一监管,负责制定本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专职人员监管办法,统一开发“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动态监管平台”)。
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从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专职人员的监管。
第四条〔遵循原则〕 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承揽业务范围〕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区域承担各类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排斥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六条〔信息报送和公开〕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可自愿登录“动态监管平台”报送基本信息。信息的内容包括:营业执照相关信息、专职人员信息、联系方式等。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及时核实在“动态监管平台”的信息内容。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动态监管平台”及时公开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
第七条〔信息变更〕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撤回原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信息。
第八条〔委托代理合同〕 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当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组建招标代理项目组,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第九条〔项目组组成〕 每个招标代理项目组由不少于3名专职人员组成,其中设立项目负责人1名,项目组成员办理代理业务时应当实行实名制,对所代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
前款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经招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授权,担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工作全过程的管理者。项目负责人应当是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担任过3个以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工程建设类中级职称以上本单位专职人员。
第十条〔项目组职责〕 招标代理项目组应根据所代理项目的特点,制定代理项目的招标方案,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组织项目的开标、评标活动,协助招标人和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协助处理项目异议和投诉等。
项目组在招标代理活动全过程至少须委派1名专职人员到场,其中开评标、项目异议和投诉处理两个业务环节项目负责人必须到场。
第十一条〔项目组变更〕 招标代理项目组成员需要发生变更的,应当征得招标人同意后,自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动态监管平台”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后的项目组成员应不低于变更前项目组成员的资格条件,所代理项目业绩计入变更后的项目组成员代理业绩。
第十二条〔专职人员信息核查〕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专职人员信息核查制度,组织开展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业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信息核查工作。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通过“动态监管平台”对专职人员信息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规范化考评〕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招标代理规范化考评制度,组织开展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专职人员代理行为规范化考评工作。
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专职人员实施规范化考评,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的行为监管。
第十四条〔信用评价〕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体系,组织开展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工作。
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从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进行监管。
第十五条〔合并、分立〕 招标代理机构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机构,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规范化考评结果和信用评价结果。
招标代理机构分立的,由分立各方协商确定其中一方承继原规范化考评结果和信用评价结果,其他各方按相关规定重新获取规范化考评结果和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六条〔虚假行为、信息的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招标代理机构报送虚假信息,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及时组织核实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 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 月1日止。